一、 補助項目:
補助國內團體舉辦各項活動有助於推展國際及僑界交流之事項,並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有助於促進國民外交或提昇國家形象。
(二)推展國家能見度。
(三)加強僑界服務。
(四)其他與僑務有關且具有重大意義者。
二、 申請期間:
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止或本會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為止,並請國內團體申請經費補助應於活動舉辦30日前提出。
三、 資格條件:
國內團體設立宗旨與政府政策相符,與本會或政府機關經常保持聯繫且組織健全並具實質績效。
四、 審查方式:
依據「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團體活動經費作業原則」規定辦理書面審查。
五、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20萬元為原則,惟本會將視國內團體活動內容、重要性、影響力、效益、友我程度及評估本會屆時預算等情形評分後,綜合審酌補助額度。
六、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115年度預算金額概估約新臺幣1,302萬元。
七、 詳細資訊請點選:
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團體活動經費作業原則
https://law.oca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4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