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

華僑身分證明書(檢具國籍證明)

facebook line 列印
node name:華僑身分證明書(檢具國籍證明)
上架日:2014/04/15
發佈時間:2014/10/02
點閱數:108030
2026/07/28

三、申請條件:
(一)僑居地居留資格要件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之國家或地區:
(1)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2)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
(3)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2、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國家或經本會公告認定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者(請參考:一百十五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
(1)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4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2)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
(3)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3、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備註: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僑居國外,指居住於臺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四、應備文件及送件規定:
(一)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二)有效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正本:
1、僑居於有永久居留制度國家者,請提供有效僑居地護照或永久居留證正本。
2、僑居於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請參考本會公告一百十五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
3、僑居於無永久居留制度國家:請提供自申請日回算連續4年未中斷且目前仍有效之居留證正本。
(三)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申請須知請參考內政部移民署網站。請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地政府核發之護照及其他國家護照(如有)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區間自出生日起至申請時)以為證明;如仍未能證明,可再輔以機票紀錄、護照內頁之入出境章戳或僑居地政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等以為佐證。
備註:具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內頁有僑居加簽者,得免附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但有轉換僑居地者,仍須檢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
(四)申請人若未滿18歲,須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應出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親子關係證明(例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出生證明)。
(五)委託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應提示身分證件及委任書,委任書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於國內製作者,應經公證人認證。
(六)申請人在國外,如無法提供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有效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正本,得檢具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正影本相符文件,並委託代理人辦理,所提供之駐外館處驗證頁必須為正本。
※如持有效僑居加簽,且無轉換僑居地,請提供僑居加簽頁影本,不必經駐外館處驗證。
(七)費用:每份新臺幣250元(申請時,請以現金繳交)。
(八)工作天:半日。但如因有查證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於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延長之,延長後之處理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九)證明書效期:自核發日起1年。
(十)申請地點及服務時間:僑務委員會證照服務櫃檯(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證照服務櫃檯)或南部證照服務站(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9樓),毋須預約。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
(十一)本會提供代寄掛號服務,如需郵寄,請於送件時告知受理人員,並繳交掛號郵資。


數位LINE總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