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協助僑臺商取得金融機構融資以發展事業,於1988年7月18日推動成立「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該基金設立宗旨係為協助海外僑臺商、僑民順利取得事業所需資金,透過提供信用保證之方式提供銀行放款意願,對於創業之初或拓展事業發展極需周轉資金之僑臺商甚有助益。
該基金提供單一客戶融資保證額度最高200萬美元,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最高合計300萬美元;2024年於全球累積保證金額1億4,986萬美元,共計協助僑臺商自金融機構取得2億5,151萬美元。
僑臺商在海外除可向當地承辦銀行申辦保證貸得所需資金,另為協助在無承辦銀行地區(如西非、東歐)或貸款利率較高地區(如中南美洲及部分東南亞國家)之僑臺商增闢融資管道,亦可透過國內OBU(Offshore Banking Unit)貸款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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