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資格要件
※法規依據(主管機關):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僑務委員會)
僑居地居留資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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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裔證明文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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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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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且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 年,並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2.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國家或經本會公告認定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者,應最近4年連續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同時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並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3.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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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檢具我國國籍證明文件之華裔人士,得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華裔證明文件(例如載有種族為華人之外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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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證明書附(備)註:
1.本證明書係依據申請人檢附華裔證明文件核發,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6條規定,其實質效力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2.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證明書不得作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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