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為增益海外華裔青年來臺學習華語文及臺灣多元文化管道,鼓勵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或於主流學校任教之現職臺裔教師組團來臺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茲訂定「僑務委員會輔助海外校團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及於主流學校任教之現職臺裔教師辦理來臺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作業要點」,鼓勵僑團以自籌經費為運作原則,倘相關經費確有不足,得依據前揭要點提出申請。
(一)補助項目:
補助組團經費,並參考輔導單位意見及本會當年度預算情形,分別視其申請補助事項核酌補助金額。
(二)申請期間:
115年1月1日至9月30日止或本會115年度補助經費用罄為止,並請主辦單位於活動首日前二個月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
(三)資格條件:
1.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與本會、駐外館處、海外文教服務中心經常保持聯繫,且組織健全,近五年配合推動本會僑教政策計畫績優者優先。
2.於主流學校任教具臺灣護照之現職臺裔教師,並提供在職證明佐證(含教職員證或足資證明文件)者。
(四)審查方式:
依據「僑務委員會輔助海外校團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及於主流學校任教之現職臺裔教師辦理來臺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作業要點」,並參酌輔導單位初審意見及視主辦單位研習課程、參訪活動規劃之周延性、與國內學校或文教團體之合作狀況及近五年配合推動本會僑教政策計劃之績效等綜合考量辦理書面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每年每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團為限,每案組團費補助款以不超過美元一萬元(或等值之貨幣)為原則。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5年度約新臺幣1,459千元。
(七)詳細資訊請點選:
「僑務委員會輔助海外校團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及於主流學校任教之現職臺裔教師辦理來臺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作業要點」。
https://law.oca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