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114年9月24日修正公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後段、第28條及第29條,定自本年6月30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本年1月1日施行,法案條文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95)。
本次修法涉及僑生畢業後留臺工作及永久居留申請規定部分,茲摘要如下:
(一)第12條: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之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謹註:僑生延期居留期間為1年,並得再延長1年,最長2年)
(二)第18條第4項: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申請永久居留)之在我國居留期間:
1. 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三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二年,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折抵一年。四者不得合併折抵。
2.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
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
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勞動部及內政部移民署,針對本法案修法重點、外國專業人才工作申請(含副學士以上應屆畢業僑生免工作許可工作)、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就業保險投保及請領、居留及永居申請規範等資訊彙編簡報說明(詳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
網址: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8E20BBA0AFD356E5)。
另針對僑外生留臺工作部分,國發會另製懶人包(詳附件),內容包含僑生畢業後延期居留年限、申請步驟以及適用對象等。歡迎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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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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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僑外生_懶人包(中文)0113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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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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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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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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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僑生-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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