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依據:
(一)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三)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
(四)一百十五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
二、適用對象:
僑居國外國民,但不包含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
三、申請條件:
(一)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僑居國外國民,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之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1)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2)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
(3)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2、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國家或經本會公告認定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者,具備下列條件者:
(1)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4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2)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
(3)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3、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備註: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僑居國外,指居住於臺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二)在臺(曾)設有戶籍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至年滿18歲之年12月31日)及役齡男子(年滿19歲之年1月1日至年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須符合上述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要件之外,亦須符合「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
1、在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所具之僑居地居留資格至申請時仍有效且未中斷。(如非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請再確認是否屬於下列「於接近役齡期間」符合)
2、接近役齡期間(16歲之年1月1日起至年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者:
(1)在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前,於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國內日數累計未逾183日。
(2)若否,於接近役齡期間返國停留日數逾183日者,依規定除有特殊原因(詳見備註說明),經內政部同意者外,不得申辦。
(3)若非於「接近役齡期間」符合,請確認是否屬於「役齡期間」符合。
3、役齡期間(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年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者:
(1)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前,於役齡期間無入出境紀錄。
(2)若否,於役齡期間有入出境紀錄者,依規定除有特殊原因(詳見備註說明),經內政部同意者外,不得申辦。
※備註:
1、依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第5條規定,特殊原因,指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符合下列情形:
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於未符合第4條第1項所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之情形前,因在臺之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病危,於1個月內返國奔喪、探視,或因特殊災難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返國處理。
2、申請特殊原因認定,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死亡證明、病危通知及親屬關係證明)及本人簽名之說明書,由本會函請內政部審認特殊原因。
四、應備文件:
(一)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請詳閱本須知五、注意事項之(一)及(二)說明)。
(二)有效之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正本:
1、僑居於有
永久居留制度國家者,請提供有效之僑居地護照或永久居留證正本。
2、僑居於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請參考本會公告「
一百十五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
3、僑居於
無永久居留制度國家:請提供自申請日回算連續4年未中斷且目前仍有效之居留證正本。
(三)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申請須知請參考
內政部移民署網站。請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地政府核發之護照及其他國家護照(如有)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區間自出生日起至申請時)以為證明;如仍未能證明,可再輔以機票紀錄、護照內頁之入出境章戳或僑居地政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等以為佐證。
※備註:具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內頁有僑居加簽,但有轉換僑居地或返臺初設戶籍者,或曾具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內頁有僑居加簽但失效者,亦須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
(四)申請人若未滿18歲,須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應出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親子關係證明(例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出生證明)。
(五)委託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任書,委任書須由申請人親自簽名。
(六)費用:免費。
(七)申請地點及工作天:
1、在國內申請(毋須預約,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國定假日除外):
(1)僑務委員會證照服務櫃檯(工作日:1天):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27-2929。
(2)僑務委員會南部證照服務站(受理後,由本會臺北辦公室審核,郵寄予申請人或由申請人臨櫃領件,工作天:4日):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9樓,電話:07-715-0300分機219或281。
2、在國外申請:請向駐外館處申請。請於送件前,就近洽送件館處瞭解送件注意事項及所需工作天(
查詢各駐外館處服務資訊)
3、申請案如因有查證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於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延長之,延長後之處理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八)僑居加簽效期: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者,在護照有效期間內,該僑居身分加簽之效力與華僑身分證明書同。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應提出華僑身分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九)僑居移簽: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換發或補發時,中華民國護照有效且經查驗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仍屬有效者,其僑居身分得予移簽。
五、注意事項:
(一)中華民國護照逾期,在國外,可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護照並同時申請僑居身分加簽。如來不及申請換發護照,請向駐外館處申請「入國證明書」,入境後,向本會申請僑居身分加簽,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護照及加簽僑居身分。向外交部領事務局申請護照規定,請參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官網。
(二)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年滿19歲之年1月1日至年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役男如中華民國護照逾期,在國外,可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護照並同時申請僑居身分加簽,入境後,請向本會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據以向內政部役政司及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請參考:
本會「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專區」)。如來不及在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請確認申請人是否在年滿18歲當年12月31日(含)以前,符合申請僑居身分加簽資格。若確認符合,請向駐外館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臺,向本會申請僑居身分認定後,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護照及加簽僑居身分(申請護照,請參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官網)。
(三)已取得僑居身分加簽之無戶籍國民男子,於接近役齡及役齡期間(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至年滿36歲之年12月31日)返臺初設戶籍,必須由本會重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申請人得於初設戶籍前,備妥應備文件,先向本會諮詢是否符合資格。
(四)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若非英文,請提供中譯,並請譯者於譯文簽名及註明譯文與內容相符。
(五)在國內向本會申請,經審核通過,將核發僑居身分認定公函,由申請人持憑向外交部領事事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申請於中華民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相關資訊請洽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電話:02-2343-2888。在國外申請,經審核通過,將由受理館處於申請人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
六、如有申請相關問題,請查閱「護照加簽僑居身分」答客問。
七、相關申請表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