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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工讀與實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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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de name:在學工讀與實習規定
上架日:2019/10/22
發佈時間:2019/10/22
點閱數:18735
2024/09/02

來臺就學僑生倘有工讀需要,須備齊文件後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許可;除寒暑假外,每週工讀時數不逾20小時。無工作許可證打工除依就業服務法處以罰鍰外,情節重大者尚可能遭立即遣返出境處分,3年內不能入臺。

僑生倘於畢業後有實習需求,請依教育部「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辦理。

在學工讀

◆相關法令:
就業服務法(第50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0條至第55條)

◆申請流程及注意事項:
工作證之申請須7-10個工作天,另許可期間原則上最長1年,於每學年第一學期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期間申請工作許可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但檢附經學校(註冊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年第一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提供註冊證明者,不受前述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9月30日規定之限制(例如:僑外學生完成113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於113年11月30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114年9月30日。又於114年7月31日申請1年期間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期間最長原僅得自許可日起核發至114年9月30日,如僑外學生同時檢附114學年第一學期註冊證明,經於114年8月10日核發工作許可,其工作許可期間應自許可日起核發1年,即至115年8月9日)另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依申請當期註冊期間為工作許可期間。

工作許可因休學、退學、畢業、語文學習或技術訓練階段性課程結束,失其效力。故不得再持該工作許可從事工作,否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之規定。

◆應備文件:
申請書、學生證影本(含學校註冊組加蓋註冊章或另提供在學證明)、、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及護照影本、審查費收據正本(每案新臺幣100元整,可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收費櫃台現場繳交。),由僑生檢具應備文件,採線上申辦,經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提出申請。

◆總機電話:(02)8995-6000,業務服務窗口:(02)2380-1714~15

◆洽辦或郵寄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F

◆詳情可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網站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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