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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工讀與實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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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de name:在學工讀與實習規定
上架日:2019/10/22
發佈時間:2019/10/22
點閱數:11005
2023/10/27

來臺就學僑生倘有工讀需要,須備齊文件後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許可;除寒暑假外,每週工讀時數不逾20小時為限。無工作許可證打工除依就業服務法處以罰鍰外,情節重大者尚可能遭立即遣返出境處分,3年內不能入臺。

僑生倘於畢業後有實習需求,逕依教育部「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辦理。

在學工讀

◆相關法令:

就業服務法(第50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至第35條)

◆申請流程及注意事項:

工作證之申請須7-10個工作天,另許可期間原則上最長6個月,於上學期申請者,許可至翌年3月31日,下學期申請者,許可至同年9月30日,惟應屆(含延畢)畢業生例外,許可至6月30日

◆應備文件:

申請書、學生證影本(含學校註冊組加蓋註冊章或另提供在學證明)、語言課程1年以上成績證明(就讀語言中心須檢附)、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及護照影本、審查費收據正本(每案新臺幣100元整,可利用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或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收費櫃台現場繳交。),由僑生檢具應備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

◆總機電話:(02)89956000,業務服務窗口:(02)23801714~15

◆洽辦或郵寄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F
◆詳情可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網站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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