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起世界的「僑」樑 開啟多元文化之窗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本會)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後續將個案揭露公開於此(同步更新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公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