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
法規命令名稱 |
類型(訂定、修正或廢止) |
擬訂定、修正或廢止之主要內容 |
預定辦理期程 |
是否預期對國際貿易或投資造成重大影響(註2) |
機關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1 |
一百十四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 |
訂定 |
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之認定,由本會會商外交部後,每年定期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
預定113年10月辦理草案預告、113年12月訂定公告。 |
□是 ■否 |
僑委會靳小姐
電話:(02)2327-2916
電子郵件:vickie@ocac.gov.tw |
2 |
一百十二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 |
廢止 |
「一百十二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生效日期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爰本會於上開公告期滿後辦理廢止。 |
預定113年1月辦理公告廢止。 |
□是 ■否 |
僑委會靳小姐
電話:(02)2327-2916
電子郵件:vickie@ocac.gov.tw |
備註:
1.本清單所列法規命令係依法規主管機關可合理預期之範圍臚列,各該法規命令實際訂修情形可能有所變動。
2.已知法規內容「是否預期對國際貿易或投資造成重大影響」者,始須填列該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