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滿18歲或未滿18歲已結婚的未成年人,可以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華僑身分證明條例109年12月29日修正施行前已經結婚,在修正條例112年1月1日施行後未滿18歲者,在年滿18歲前仍然適用修正前的規定,可以自行申請)。
2、7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3、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4、前二項同意權或代為申請之行使,如法定代理人有2人以上者,得由其中1人為之;法定代理人因故無法親自代為申請,得委任代理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