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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

二、如何認定「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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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de name:貳、申請條件及應備文件
上架日:2026/03/04
發佈時間:2026/03/04
點閱數:124
2026/03/04

一、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是以申請人在臺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居住累計滿1,460日為準,且「入國」及「出國」當日均計入。

二、請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作為計算居住國外期間的證明文件(持中華民國護照、外國護照(如有)入出境臺灣的紀錄,申請區間為「出生日至申請日」),但必須扣除在臺灣、大陸、香港及澳門居住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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