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起世界的「僑」樑 開啟多元文化之窗
本會於香港「九七」及澳門「九九」以後,不再對香港及澳門居民核准僑居身分加簽。但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經本會出具證明者,適用之規定: 一、於民國86年7月1日前自香港地區、或於民國88年12月20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 二、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民國86年7月1日前在香港地區、或於民國88年12月20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4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