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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役男在第三國居住,申請「轉換僑居地」流程說明(1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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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日:2026/04/02
發佈時間:2026/04/02
點閱數:235
2026/04/02

一、適用對象:
已取得僑居身分,想將原僑居地變更至新僑居地(不含中國、香港及澳門),例如從加拿大轉換至美國。

二、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
(一)依新僑居地所在國家居留制度:
1、有永久居留制度國家:持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正本,例如:原僑居地為加拿大,想要變更為美國:須提供美國護照或永久居留證。查詢有永久居留制度國家列表
2、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持有「連續4年」(自申請日往前推算)居留(簽)證正本,且申請時居留(簽)證仍有效。相關國家列表及資格認定,請參考本會公告「115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
3、無永久居留制度國家:持有「連續4年」(自申請日往前推算)居留(簽)證正本,且申請時居留(簽)證仍有效。查詢無永久居留制度國家列表
(二)在新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新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請檢附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須知)。請申請中華民國護照、所有外國護照(如有)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區間自出生日起至申請時)以為證明;如仍未能證明,可再輔以機票紀錄、護照內頁之入出境章戳或僑居地政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等以為佐證。

三、申請地點:
(一)在國外:就近向駐外館處申請,僅能申請護照僑居身分加簽轉換僑居地,返臺後,請向本會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二)在國內(可同時申請轉換僑居地與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1.本會臺北證照服務櫃檯: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
2.本會南部證照服務站: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9樓

四、注意事項:
(一)僑民役男在申請轉換僑居地審核通過後,「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記載的僑居地將為「新僑居地」,例如:原僑居地為加拿大,經審核轉換至「美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之僑居地將記載為「美國」。
(二)出境前,請於「僑民役男申請出境文件審查平臺」上傳應備文件,在「返國前4個月內,入(出)僑居地證明文件」欄位,上傳入(出)「新僑居地」的證明文件,例如:自新僑居地「美國」返臺的登機證。經內政部役政司審核後,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臨櫃辦理出境許可,或至內政部移民署「僑民役男網路申請出國(境)核准系統」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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