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起世界的「僑」樑 開啟多元文化之窗
如果您在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又取得僑居國永久居留權,而且在「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前(民國91年12月20日)曾經申請獲發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國外居住累計滿4年的計算,自您出生當天起算;如果您在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後才首次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那麼國外居住累計滿4年是以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的國外期間才予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