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若符合「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或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4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因在臺之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病危,於1個月內返國奔喪、探視,或因特殊災難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返國處理,可由內政部認定是否屬特殊原因。
(2)申請人可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書(由本人簽名),交由本會函請內政部審認是否屬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