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確認申請人是否在屆役齡後(年滿19歲之年1月1日)符合(甲)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或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4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乙)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丙)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2)若是,申請人在接近役齡期間(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每年在臺灣居住不能超過183日,且在屆役齡後(年滿19歲之年1月1日)至符合(甲)、(乙)及(丙)之前,不能有返國之紀錄。
(3)案例:申請人於92年7月1日出生於臺灣,在5歲時第1次曾經和家人至日本旅行5天(符合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的條件),持有泰國1次1年以上效期的非移民簽證連續4年(各張簽證均未中斷),目前持有效的泰國非移民簽證,在115年(年滿23歲之年)7月1日符合(甲)取得僑居地(泰國)1次1年以上之非移民簽證連續4年未中斷,且能繼續延長居留。(乙)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丙)在泰國連續居住滿6個月等3項條件:
申請人在接近役齡期間(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即108年至110年),每年在臺灣居住不能超過183日,且在屆役齡後(年滿19歲之年1月1日,即111年1月1日)至符合(甲)、(乙)及(丙)條件時(即115年7月1日),期間不能有入境臺灣紀錄,才符合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