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可以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作,為居住國外期間的證明文件,(持中華民國護照、外國護照(如有)入出境臺灣的紀錄,申請區間為「出生日至申請日」)。若無法證明,申請人可以提供僑居地政府核發的入出境紀錄。外國護照內頁的入出境章戳、登機證或搭機證明,作為佐證文件。
(2)在學證明、成績單、工作證明、納稅證明,僅能顯示就學、應聘或納稅的身分,無法證明本人實際在僑居地連續居住的日數,同樣的,銀行戶、信用卡帳單、水電瓦斯或電話帳單、房屋租約或產權、醫療卡或保險文件等,也僅能顯示資格或權益存在,卻無法確認實際停留狀態,因此皆不能作為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