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的役男:
(一)自返回國內的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183日。
(二)自返回國內的翌日起算,於任1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居住達183日。
二、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的役男,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者:
(一)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的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183日。
(二)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的翌日起算,於任1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居住達183日。
三、居住期間的計算,以役男持本國護照、外國護照入境時間合併計算。
四、下列情形所定期間,不列入居住期間計算:
(一)僑民役男返國就學,並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
(二)僑民役男因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定傳染病等原因,致生非可歸責之居住期間,且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內政部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