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為紓解僑民學校師資短缺問題,鼓勵僑校聘用來臺升學之畢業僑生於其僑居地僑校任教,茲訂定「僑務委員會鼓勵僑民學校聘用畢業僑生擔任教師經費補助要點」,以推展僑教工作。另泰國、緬甸僑校聘用其簡易師範班之畢業生擔任教師,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補助項目:
補助僑校聘用畢業僑生及簡易師範班畢業生擔任教師每人每月教學津貼,受補助僑校所聘教師於聘期屆滿前離職,本會自教師離職日起停止補助。
(二)申請期間:
每年10月31日前申請下年度1月至12月聘用教師經費補助,本會115年度補助僑校聘用畢業僑生擔任教師經費業於114年10月31日截止申請。
(三)資格條件:
支持配合本會僑教政策,並與本會或駐外單位經常保持聯繫,曾向本會立案或依「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經本會備查之僑校。僑校需具備條件如下:
1.有適當校舍,且屬非營利組織者。
2.使用國內或本會教材,並以正體字教學者。
3.所聘教師須為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升學畢業於中華民國公私立大專院校之畢業僑生,或泰國、緬甸簡易師範班之畢業生。
4.所聘教師以教授華語文課程為主,或以華語文教授其他相關科目者。
5.所聘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在十五小時以上。但兼行政工作者,其授課時數得予酌減。
(四)審查方式:
依據「僑務委員會鼓勵僑民學校聘用畢業僑生擔任教師經費補助要點」規定辦理書面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本會依當地物價指數、教師配合及參與僑教業務情形、任職年資、教學及協助招生績效等,並依本會年度預算及受理申請總件數,綜合審酌補助每名教師每月教學津貼上限為500美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115年度預算金額概估約新臺幣478萬5千元。本案115年相關經費如因立法機關刪除或刪減致無法達成補助目的時,本會得停止此項補助。
(七)詳細資訊請點選:
僑務委員會鼓勵僑民學校聘用畢業僑生擔任教師經費補助要點
https://law.oca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49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