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
本會提供頂尖及傑出入學獎學金給申請來臺就讀大學校院學士班僑生,獎勵成績優秀僑生以擴大培育及留用僑生,入學獎學金分為:
(一)頂尖僑生入學獎學金:每學年新臺幣26萬元,採續領審核機制,四年共計104萬元。
(二)傑出僑生入學獎學金:每學年10萬元,採續領審核機制,四年共計40萬元。
二、申請資格: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來臺就讀學士學位之僑生。
(一)頂尖僑生入學獎學金:申請人之在校學業總平均成績以88分為低標,在全班百分之五內,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
(二)傑出僑生入學獎學金:申請人之在校學業總平均成績以85分為低標,在全班百分之十內,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
(三)獎學金申請人僑居地成績計算方式不同時,由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及本會指定單位據此換算。
三、申請單位:
依各國駐外館處(轄區詳附件)及本會指定單位之公告簡章及申請表申請。
四、審核機制:
(一)上開頂尖及傑出僑生入學獎學金之申請,將分由各駐外館處對外公告及進行初審。
(二)駐外館處報送初審名單,並經本會核定後核發獲獎公函及對外公布。
(三)駐外館處轉致獲獎公函,並向獲獎學生確認錄取學校及報送本會。
(四)獲獎生來臺註冊報到後,就讀學校報送獲獎生資料予本會,本會核撥獎學金請學校轉致。
五、續領資格:
(一)受獎生在學期間每學期修習9學分以上,頂尖僑生獎學金受獎生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為A或85分以上,傑出僑生獎學金受獎生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為A-或80分以上,且操行總平均成績達80分(或相同等第)以上。
(二)前一學年成績未達前目基準者,不得申請。但以後學年成績再達前目基準者,得再申請。
(三)第二學年以後,受獎生應檢具符合前款規定之成績單向就讀學校申請續領;學校應辦理受獎生續領受獎資格審核,填送續領審核結果送本會備查後通知受獎生,並依規定向本會請款。
六、聯名獎學金:
為吸引海外優秀僑生來臺升學及提升留臺工作意願,本會擴大推動聯名獎學金方案,與大專院校及企業推出聯名獎學金合作,由大專院校及企業自行決定提供獎學金類別及名額,且獲獎生必須同時獲得本會與學校或企業之審核同意後始獲得聯名獎學金。
大專院校與本會聯名獎學金提供半數獎學金數額,於獲獎生在校期間採續領審核機制;企業與本會聯名獎學金提供獲獎生畢業後到公司就職工作之同額及同年數獎學金。112年共計有40所學校簽署學校聯名獎學金及4間企業簽署企業聯名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