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起世界的「僑」樑 開啟多元文化之窗
一、「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2條於115年1月1日起修正實施,副學士以上學位應屆畢業僑生於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 其他修法重點包括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就業保險投保及請領、居留及永居申請規範等資訊,詳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以及 僑外生留臺工作懶人包。 二、依照「一般資格制」、「評點制」等管道申請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或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長照、旅宿服務等「外國技術工作」(原中階技術工作)留臺就業之僑生,須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後,再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事由。 ◆相關法令: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2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至第62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7條至第11條之2)、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5至7條) ◆申請程序:由雇主檢具應備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 ◆詳情可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或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外國技術工作)網站查閱。 ◆總機電話:(02)8995-6000,業務服務窗口:(02)2380-1714~15 ◆洽辦或郵寄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F 勞動部公告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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