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起世界的「僑」樑 開啟多元文化之窗
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是以申請人在臺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居住累計滿1460日為準,且其「入國」及「出國」當日均計入。申請人可以檢附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作為居住國外期間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