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第6款規定,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獲發的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得」作為我國國籍證明文件。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檢具華裔證明)應備文件為:
1、身分證明文件。
2、有效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正本:
(1) 僑居於有永久居留制度國家者,請提供有效僑居地護照或永久居留證正本。
(2) 僑居於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請參考本會公告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
(3) 僑居於無永久居留制度國家:請提供自申請日回算連續4年未中斷且目前仍有效之居留證正本。
3、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申請須知請參考內政部移民署網站)。請申請所有國家護照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區間自出生日起至申請時)以為證明;如仍未能證明,可再輔以機票紀錄、護照內頁之入出境章戳或僑居地政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等以為佐證。
4、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華裔證明文件(註:華裔證明文件,指載有種族為華人之外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