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起世界的「僑」樑 開啟多元文化之窗
一、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未規範代理人的資格。 二、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委任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於國內製作者,應經公證人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