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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

四、如何認定「在國外出生或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有出境臺灣紀錄,不限定國家及停留日數)的接近役齡(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男子,於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前,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國內日數累計未逾18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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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de name:貳、申請條件及應備文件
上架日:2026/03/04
發佈時間:2026/03/04
點閱數:130
2026/03/04

一、先確認申請人是否在接近役齡期間符合(一)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或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4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二)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三)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二、若是,申請人在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臺灣居住不能超過183日。

三、案例:申請人於96年7月1日在美國出生(符合在國外出生的條件),有美國護照,114年是年滿18歲之年(114減96),在114年12月1日(年滿18歲之年)時,符合「取得美國護照」、「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與「在美國連續居住滿6個月」等3項條件,申請人在16歲(112年)、17歲(113年)及18歲(114年),每1年在臺灣居住不能超過183日,才符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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