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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

(一)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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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de name:二、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主管機關:僑務委員會)
上架日:2014/04/15
發佈時間:2014/10/24
點閱數:105227
2025/12/10

一、法規依據:

二、適用對象:
在臺(曾)設有戶籍之接近役齡及役齡男子(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至年滿36歲之年12月31日)。

三、申請條件:
(一)僑居地居留資格要件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且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 年,並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2、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國家或經本會公告認定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者,應最近4年連續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同時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並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3、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10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4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備註: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僑居國外,指居住於臺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二)申請人除符合上述僑居地居留資格要件之外,亦須符合「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1、在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前述僑居地居留資格要件者:所具之僑居地居留資格迄申請時仍有效且未中斷。
(如非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請再確認是否屬於下列於「接近役齡期間」符合)
2、接近役齡期間(16歲之年1月1日起至年滿18歲之年12月31日止)符合前述僑居地居留資格要件者:
(1)符合前述僑居地居留資格要件前,於接近役齡期間在臺停留每年累計未逾183日。
(2)若否,於接近役齡期間返國停留日數逾183日者,依規定除有特殊原因(詳見備註說明),經內政部同意者外,不得申辦。
(若非於「接近役齡期間」符合,請確認是否屬於下列於「役齡期間」符合)
3、役齡期間(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年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止)符合前述僑居地居留資格要件者:
(1)符合前述僑居地居留資格要件前,於役齡期間無入出境紀錄。
(2)若否,於役齡期間有入出境紀錄者,依規定除有特殊原因(詳見備註說明),經內政部同意者外,不得申辦。

※備註:
1、依據「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第5條規定,特殊原因,指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符合下列情形: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於未符合第4條第1項所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之情形前,因在臺之直系血親或配偶死亡、病危,於1個月內返國奔喪、探視,或因特殊災難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返國處理。
2、申請特殊原因認定,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死亡證明、病危通知)及經本人簽名之說明書,由本會函請內政部審認特殊原因。

四、應備文件:
(一)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二)有效之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正本:
1、僑居於有永久居留制度國家者,請提供有效之僑居地護照或永久居留證正本。
2、僑居於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請參考本會公告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
3、僑居於無永久居留制度國家:請提供自申請日回算連續4年未中斷且目前仍有效之居留證正本。

(三)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申請須知請參考內政部移民署網站。請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地政府核發之護照及其他國家護照(如有)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區間自出生日起至申請時)以為證明;如仍未能證明,可再輔以機票紀錄、護照內頁之入出境章戳或僑居地政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等以為佐證。

備註:具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內頁有僑居加簽者,得免附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但有轉換僑居地或返臺初設戶籍者,仍須檢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

(四)申請人若未滿18歲,須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應出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親子關係證明(例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出生證明)。
(五)委託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應提示身分證件及委任書,委任書不需經駐外館處驗證。
(六)申請人在國外,如無法提供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有效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正本,得檢具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正影本相符文件並委託代理人辦理。如持有效僑居加簽,且無轉換僑居地,僑居加簽頁請一併由駐外館處驗證。所提供之駐外館處驗證頁必須為正本。
(七)費用:每份新臺幣200元(領件時,請以現金繳交)。
(八)工作天:半日。但如因有查證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於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延長之,延長後之處理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九)證明書效期:自核發日起1年。
(十)申請地點及服務時間:僑務委員會證照服務櫃檯(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證照服務櫃檯),毋須預約。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
(十一)本會提供代寄掛號服務,如需郵寄,請於送件時告知受理人員,並繳交掛號郵資。

五、注意事項:
(一)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若非英文,請提供中譯,並請譯者於譯文簽名及註明譯文與內容相符。
(二)申請人在臺戶籍是否遷出,不影響其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六、如有申請相關問題,請查閱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答客問

七、相關文件下載:

八、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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