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下稱「本辦法」)(
LINK)適用對象為「在臺曾設有戶籍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及役齡男子」。
二、在臺未曾設有戶籍男子取得僑居身分加簽後,在接近役齡期間(年滿16歲之年 1月1日起至年滿18歲之年12月31日)及役齡期間(年滿19歲之年1月1日至年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期間返臺初設戶籍,即負有服兵役義務,適用上述本辦法規定。
三、無戶籍國民持有效僑居身分加簽,在年滿16歲之年1月1日至年滿36歲之年12月31日期間,返臺初設戶籍後,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必須由本會審認當事人是否符合下列本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
(一)於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已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
LINK),且所具之僑居地居留資格迄申請時仍有效且未中斷。
(二)在國外出生或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之接近役齡男子,於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前,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國內日數累計未逾183日。
(三)在國外出生或年滿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之役齡男子,於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國內日數累計未逾183日,且屆役齡後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前,未有返國之紀錄。
二、當事人在初設戶籍前,如為確認是否在初設戶籍後,仍然符合僑居身分,可以備妥應備文件(應備文件請參考送件須知),向本會臨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