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2)有效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護照、永久居留證、居留(簽)證)。
(3)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請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服務據點請查詢: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5388/7181/7184/7193/)。請申請持中華民國護照、外國護照(如有)入出境臺灣的紀錄,申請區間為「出生日至申請日」)。如仍未能證明申請人「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及「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將請申請人提供僑居地政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機票證明或護照內頁之入出境章戳等以為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