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確認申請人是否在接近役齡期間(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之年12月31日)符合(甲)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或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4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乙)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丙)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或最近2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8個月以上。
(2)若是,申請人在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臺灣居住不能超過183日。
(3)案例:申請人於96年7月1日在美國出生(符合在國外出生的條件),有美國護照,114年是年滿18歲之年(114減96),在114年12月1日(年滿18歲之年)時,符合「取得美國護照」、「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與「在美國連續居住滿6個月」等3項條件,申請人在16歲(112年)、17歲(113年)及18歲(114年),每1年在臺灣居住不能超過183日,才符合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