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起世界的「僑」樑 開啟多元文化之窗
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在國外累計居住滿4年」,是以申請人在臺灣地區、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居住累計滿1,460日為準,且「入國」及「出國」當日均計入。申請人可以檢附內政部移民署發給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作為居住國外期間的證明文件(持中華民國護照、外國護照(如有)入出境臺灣的紀錄,申請區間為「出生日至申請日」),但必須扣除在臺灣、大陸、香港及澳門居住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