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為協輔僑民學校解決師資短缺問題,鼓勵僑校依需求自聘我國籍教師,茲訂定「僑務委員會補助僑民學校自聘教師經費要點」,以推展僑教工作,鼓勵僑校以自籌經費為運作原則,倘相關經費確有不足,得依據前揭要點提出申請。
(一)補助項目:
補助僑校自聘教師每人每月生活補助款,受補助僑校所聘教師於聘期屆滿前離職,本會自教師離職日起停止補助。
(二)申請期間:
每年9月30日前申請下年度1至12月自聘教師經費補助,本會114年度補助僑校自聘教師經費業於113年9月30日截止申請,並於113年12月核定在案。
(三)資格條件:
支持配合本會僑教政策,並與本會或駐外單位經常保持聯繫,曾向本會立案或依「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經本會備查之僑校,並以資源匱乏地區為原則。僑校需具備條件如下:
1.有適當校舍,且屬非營利組織者。
2.使用國內或本會教材,並以正體字教學者。
3.所聘教師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4.所聘教師以教授華語文課程為主,或以華語文教授其他相關科目者。
5.所聘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在十五小時以上。但兼行政工作者,其授課時數得予酌減。
6.對於由國內或他國赴任教師之簽證、接待、安全、膳宿、保險等相關事項,能妥適處理者。
(四)審查方式:
依據「僑務委員會補助僑民學校自聘教師經費要點」規定辦理書面審查。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每所僑校補助自聘教師以一個名額為原則,但有特殊考量需增加補助名額者,由本會視實際情形核定,另補助每位教師每月生活補助款上限不超過1,000美元,惟本會將視僑校現況、當地物價指數、聘用條件及職務等依本會屆時預算等情形,綜合審酌補助額度。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114年度預算金額概估約新臺幣3,151萬6千元。本案115年相關經費如因立法機關刪除或刪減致無法達成補助目的時,本會得停止此項補助。
(七) 詳細資訊請點選:
僑務委員會補助僑民學校自聘教師經費要點
https://law.oca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3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