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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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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de name:開放資料
上架日:2020/02/19
發佈時間:2020/02/19
點閱數:1770
2023/11/17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僑務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104年第2次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僑務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107年第1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僑務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108年第2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1120700205A號函修訂

一、前言
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是數位資訊時代政府主要的基礎建設,可協助優化政府治理,行政院自101年開始著手推動政府各部會開放資料,訂定各項作業要點及建置「政府資料開放平臺(data.gov.tw)」;僑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積極配合開放資料政策之推動,特訂定本「資料開放行動方案」,藉此落實本會推動開放資料各項作為。
二、僑務資料開放之目標
為建立僑務領域資料開放機制,本會應檢視現有可開放之僑務資料,及民眾對僑務資料之需求,並依定期、準確及標準化等原則,逐步建置完整僑務資料庫,俾提高資料應用價值,同時增進政府施政透明度與提升民眾生活品質,以滿足各界需求並助益決策品質。
三、名詞定義
(一) 開放:指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二) 資料集:指一群相關電子資料之集合,為政府資料開放之基本單位。
(三) 開放格式:指不需使用特定軟體或硬體即可取用資料集內容之檔案格式。
四、本會資料開放原則
政府資料開放之範圍,指本會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且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
本會資料除涉及個資或機敏性資料不予開放外,其餘資料以開放為原則,並以下列4項為優先:
(一) 符合現行法規、無償提供加值應用之資料。
(二) 易取易用、易於理解、開放格式之資料。
(三) 有助對本會的瞭解、對國計民生有幫助或可促進產業發展之資料。
(四) 民眾提出需求,經評估無不得開放理由之資料。
開放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首長核可,並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告停止提供及其理由後,得轉為依申請提供資料或不予提供資料:
(一) 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繼續提供該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不符合公共利益。
(二) 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等權利或其他法律上利益之虞。
依申請提供資料之提供方式依據本會「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相關規定辦理。
五、辦理單位
由本會綜合規劃處及資訊室負責幕僚作業,僑民處、僑教處、僑商處、僑生處、秘書室、僑務通訊社、資訊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及法規會共同配合執行。
六、資料開放執行策略
(一) 設置本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為建立跨域合作溝通平臺,擴大推動資料開放,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標,本會依據行政院「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訂定「僑務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計畫」,成立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不低於二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研議相關事宜。
(二) 宣導資料開放之觀念:為營造有利之推動環境,建立同仁資料運用之新觀念,強化同仁資料開放之意識與文化,適時邀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或其他部會施行資料開放甚具成效之專業人員來會進行教育訓練或相關講座,使同仁充分瞭解資料開放之趨勢,藉由開放資料,提高政府施政透明,並結合民間智慧與創意,改善施政效能,推動國家發展。
(三) 盤點開放資料:本會依據行政院擴大推動政府資料開放優先次序及分級原則,開放資料以依法應公開者、與民生應用及經濟發展有關之議題為優先,目前開放之資料主要為公開性資料。為強化資料開放之質與量,本會將定期盤點業管資料,並將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資之資料去識別化對外開放。另召開資料開放諮詢小組會議,藉由外部專家學者與會內委員交流討論,集思廣益,提供資料開放建議,提升資料品質,使本會資料廣為民眾所用,促進產業升級。
(四) 提升資料之活化運用及創新價值:本會在盤點資料開放時,應考量符合民間需求,並進一步將資料結構化、視覺化,以提升資料的價值。另開放資料之格式,應規劃讓使用者能更便利取得,並進行編輯、分析或其他利用方式,以提升資料使用率、加值應用與創新服務。
(五) 民眾意見回饋機制:
1. 數位發展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業提供「我有話要說」及「我還想要」機制,本會將就民眾所提意見研處,並於平臺上回應。
2. 為掌握民眾意見研處進度及回覆時效,民眾於該平臺所提對本會之建議將參照本會及首長民意信箱(人民陳情案件)作業相關規定,由文書檔案科掛號登錄,送相關承辦單位迅速處理回覆並副知數位發展部。
3. 重視民眾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對本會回饋意見及需求度,以每案於資料開放平臺分派至本會時立即處理為原則,至遲於 7個工作天內回覆為目標。
七、績效目標及評估
持續推動資料開放,本會各單位提供之資料集應定期更新符合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品質檢測,以達正確性、易用性、即時性及適當格式之目標,且資料品質檢測合格率需達95%(檢測範圍:104年2月1日後上架資料集;檢測面向:連結狀態、直接下載、結構化格式、編碼符合、主要欄位說明符合)。
八、資料開放推動期程
(一) 本會各單位應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政府資料開放作業原則」,每年定期續就所有已開放資料集進行盤點更新。
(二) 本會各單位應依據上揭原則,每年定期盤點尚未開放之業務資料,如符合開放原則及意義,應將資料集公開以供民眾運用。
九、其他
本行動方案將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及本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決議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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