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學校院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下稱僑輔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者,於確實審查各項報名文件後,應立即檢附以下資料函送僑務委員會審查僑生身分:
(一)招生簡章一份
(二)申請表一份(含申請人相片)
(三)申請人僑居地居留證件(僑居地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或中華民國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影本)
(四)倘申請人最近6年或8年於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至就學當年8月31日始符合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或8年之時間,則申請人另需簽具切結書
(五)華裔身分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僑居地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等足資確認人別及華裔身分文件)
(六)大學單獨招收僑生名冊
二、請各校確實審查申請人之學歷證件,應依僑輔法第6條規定略以,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加附中文或英文譯本),應經駐外機構驗證或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
三、檢附「各大學校院辦理單獨招收僑生送僑務委員會審查資格注意事項」供參。
(如尚有疑義,請電洽僑務委員會僑生處02-2327-2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