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院依據現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受理申請回國就學者,於核驗各項表件後,應立即檢附以下資料函送僑務委員會審查僑生身分:
一、招生簡章一份
二、申請表一份(含申請人相片)
三、申請人僑居地居留證件(僑居地身分證影本或護照影本或中華民國護照及僑身分加簽影本)
四、倘申請人最近6年或8年於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至就學當年8月31日始符合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或8之時間,則申請人另需簽具切結書。
五、大學自行招收(或僑生專班)僑生名冊。
(如尚有疑義,請電洽僑務委員會僑生處02-2327-2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