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充實僑教教材內容,鼓勵海外華語文
工作者、僑民學校及文教團體編寫華語文教材、製作教具及視聽教材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教材類別如下:
(一)華語文教科書。
(二)華語文補充教材。
(三)華語文教具。
(四)華語文視聽教材(含錄音帶、錄影帶、電腦輔助教學軟體等)。
前項教材均以未出版或至申請截止日止出版未滿一年之成品為限。
三、申請補助教材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教導、習寫注音符號或正體字者。
(二)能幫助學習華語文,並提升中文能力者。
(三)能傳播中華文化與台灣多元文化、藝術及學術思想者。
四、補助對象:
(一)旅居海外,從事華語文教育工作者。
(二)海外僑民學校或文教團體。
五、申請期限: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於上述時間
內申請者,恕不受理)。
六、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補助經費係作為編製海外華語文教材之
撰稿、編輯、美工設計、數位化教材程式設計、語音錄製等相關支出
費用。
七、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之個人或團體,一律就近向政府駐外單位或海外文教服務
中心提出申請,未經上述單位核轉本會者,概不受理。
(二)申請補助之個人,須備妥下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
1.個人申請專用之經費申請表。(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2.編輯人員資料表。(如個人附件一;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3.編輯簡介。(如個人附件二;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4.成本分析表。(如個人附件三;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5.切結書。(如個人附件四;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6.申請補助之教材成品。(以影本或拷貝申請,切勿繳交原稿)
7.護照影本。
8.授權同意書。(申請補助之成品,如有引用他人著作之內容,須繳
交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及影本三份;正本經駐外單
位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核驗無誤後,退還原申請人)
(三)申請補助之團體,須備妥下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
1.團體申請專用之經費申請表。(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2.團體簡介。(如團體附件一;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3.編輯人員資料表。(如團體附件二;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4.編輯簡介。(如團體附件三;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5.成本分析表。(如團體附件四;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6.切結書。(如團體附件五;填寫一份,另影印二份)
7.申請補助之教材成品。(以影本或拷貝申請,切勿繳交原稿)
8.負責人護照影本。
9.授權同意書。(申請補助之成品,如有引用他人著作之內容,須繳
交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及影本三份;正本經駐外單
位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核驗無誤後,退還原申請人)
(四)申請補助之個人或團體如同意本會將獲補助教材公布於網路,請填
寫「申請個人(團體)授權網路公布同意書」。(如個人附件五、
團體附件六)
八、審核程序:
(一)由政府駐外單位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辦理初審,合格後轉送本會。
(二)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就教材內容、編輯作業及適
用性等條件審核。
(三)審核結果於申請截止日之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布,並個別通知申
請人。
(四)申請補助所附之所有教材成品及申請文件,概不退還。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審核通過者,本會另寄發領款單據及海外編製華語文教材經費收支
明細表,受補助者應於經費收支明細表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除編輯費用得以領據核銷外,其餘支出費用應檢附領據併
同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俾憑撥款。
(二)受補助者所附之經費收支明細表、領據及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
證經本會審核無誤後,將核定之補助金額由政府駐外單位或海外文
教服務中心轉交受補助者。
(三)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會並將撤銷該補助
案件及追繳已撥付款項。
(四)同一教材如受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
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本會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案件於結案核銷時,收支結算如有結餘 ,本會將依實際支出
與收入之比例,與原核定補助金額之乘積為應補助金額並撥付之。
十、補助金額以美金、歐元、日幣及澳幣為計算單位,由本會依據本會僑
教發展計畫、專家學者意見所評估該教材編製總經費核定之。
十一、申請補助所附之申請文件應一律使用正體字。
申請補助之所有教材內容以正體字編印為準,但得適度加註對照之
簡化字;標音部分除使用注音符號者外,涉及採用羅馬拼音者,以
採用漢語拼音為原則。
十二、申請補助成品之著作權歸屬申請人;其內容(含文字、插畫、影音
等)如有錯誤或涉及著作權糾紛時,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十三、申請補助之教材如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經查證屬實者
,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本會並得撤銷補助及追繳已發之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