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院臺外字第一一一○○二四一
一○號函核定「112至115年度社會發展中長程個案計畫—擴大培育及
留用僑生」。
二、目的:配合國家政策,鼓勵大專校院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以下
簡稱海青班),優化招生作業、精進試務與制定具體招生策略,以推
動各項招生規劃措施。
三、補助對象:
(一)國內大專校院。
(二)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三)非營利民間團體。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項目:
1.規劃辦理海青班多元入學考試或招生制度相關事項。
2.規劃辦理海青班技職教育適性選才機制。
3.對於海青班學生入學招生或考試之相關補助及扶助措施。
(二)補助方式:屬海青班整體招生考試層面或涉及全體考生權益者,得
優先全額補助。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前一個月,備文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
出申請: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計畫書(包括基本資料、計畫內容、計畫期程、經費預算等事項)
:
3.經費編列:申請計畫得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相關經費,經本會審
定同意後實施。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 經費撥付及結報:
(一)經費撥付:
1.申請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者,經費補助得採一次或分期撥付方式。
2.如計畫期程屬跨年度者,經費結報得採分期方式辦理。屬當年度經
費者,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結報。
3.逾期致未及於支用當年會計年度經費者,本會得廢止其補助。
(二)經費結報應備文並檢附下列文件:
1.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二)及受補助金
額之支用單據正本。
2.計畫補助款支用情形表(如附表三)。
3.成果報告書。
4.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三)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1.受補助單位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
2.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依所列基準重新計算補助款後
核撥:
(1)倘計畫經費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
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者,須按原核定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總經費之
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
(2)倘計畫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均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重新計算
補助金額。
3.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
助、扣減補助經費、追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並得自次年起一年至
五年內不再受理其依本要點經費補助之申請:
(1)未依本會審核通過之申請表及計畫書執行其補助經費,或發現有
成效不佳、虛報、浮報等情事。
(2)送交本會之所有文件、資料有不實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並經查證屬實。
4.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經費收支情形、支用單據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所留存之支用
單據並應依相關主管法規妥善保存及銷毀。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相關經費如因政府重大政策裁定、立法機關刪除或刪減,致
無法達成補助目的時,本會得通知受補助單位終止補助。
(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