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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海外生源學校聯繫輔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僑教學字第1110202292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文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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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我國當前人口政策擴大培育僑生
    ,聯繫輔助海外生源學校,以強化培育僑生生源,協輔辦理招生活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海外生源學校(以下簡稱生源學校),包括海外學校、華
    語教學機構、曾向本會立案或已依「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向本會
    備查之僑民學校,並經本會認證者。    

三、海外學校、華語教學機構、本會立案或備查僑民學校具備下列條件者
    ,得檢送「學校現況表」(附件一)、學校簡介、章程或學校其他相
    關組織規定、學校課程表等資料,由當地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
    心敘明相關條件之評估及初核意見,函轉本會申請認證為生源學校:
(一)依當地國法令合法登記辦理,且組織健全。
(二)有開設華語文課程,或以華語文授課。
(三)具完善教學場地、設備及師資。
(四)能配合本會招生政策,協助辦理或推展招生作業。     

四、本會視年度經費預算,提供生源學校下列輔助措施:
(一)供應教材。
(二)補助經費。
(三)提供在職教師師資培訓。
(四)提供其學生參加本會青年來臺活動觀摩團、語文班及各式競賽等活
      動之機會。
(五)補助招生績優之生源學校教師生活或教學津貼。
(六)經當地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辦理生源學校華語文教學品質
      考核通過品質認定,其學生修習華語文課程達一定時數者,本會得
      採認該生源學校所開立修課時數證明,作為僑生來臺升學華語文程
      度能力證明。    

五、本會供應生源學校教材原則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供應教材種類,以本會出版教材為原則。
(二)供應數量,以就讀生源學校學生每人每期一冊華語文教材為原則;
      教師教學所需教材,本會得酌量提供。
(三)申請時間為每年第一期開課前三個月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原則但
      有特別需求,經本會核可,得依開課期別申請。
(四)申請方式應填妥「學校現況表」(附件一)、「生源學校教材需求
      表」(附件二)、「生源學校郵寄地址清冊」(附件三),送當地
      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核轉本會;「生源學校教材需求表」
      應詳實填寫教材書名、冊別及需用數量。
(五)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應就轄內所有生源學校申請教材案初
      核後函送本會。

六、本會輔助生源學校經費補助以提供部分補助為原則,將依申請內容是
    否有助招生、辦理規模、預算合理等項目,進行綜合考量,並本撙節
    原則核定補助經費,補助經費之項目範圍如下:
(一)辦理招生宣傳活動。
(二)辦理多元及競賽活動:活動內容能提升學生華語文能力,以鼓勵學
      生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
(三)具實際招生績效且經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初核招生績優之
      生源學校得申請下列補助項目:
    1.充實教材教具。
    2.購買教學相關設備。
    3.興建或修繕校舍。
    4.其他與招生或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相關活動之經費。

七、經費補助申請方式:
(一)於前點所列各款辦理前三十日提出申請為原則。
(二)填妥「學校現況表」(附件一)、「生源學校經費補助申請表」(
      附件四),送當地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核轉本會。如同一
      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生源學校經費補助申請
      表」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向本會申請補助金額達一千美元 (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者,除
      前款表件外,應依申請項目另提供下列資料:
    1.充實教材教具:估價單。
    2.購買教學相關設備:估價單(須詳列規格)。
    3.興建或修繕校舍:工程圖及估價單。
    4.辦理招生宣傳、多元及競賽或其他與招生或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相
      關活動:活動計畫書。
(四)申請資料內容應以正體中文填具,如資料內容為其他語言文字,  
      則須另附中文說明。
(五)申請補助金額應以美元或新臺幣為計算單位,如當地法定貨幣非屬
      上述貨幣,應以美元為計算單位。
(六)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應就轄內生源學校申請經費補助案初
      核,並於「生源學校經費補助申請表」敘明初核意見後函送本會。

八、經費補助核銷:
(一)生源學校申請經費補助經本會核准者,應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內容
      執行經費。
(二)生源學校於補助項目辦理完成後三十日內,檢送下列表件送當地駐
      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核轉本會核銷。但如各該補助項目完成
      (竣)、結束後之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
      )未達三十日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1.本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正本(附件五),由生源學
      校負責人或校長及經手人親自簽章。
    2.成果報告表(附件六、附件七)。
    3.受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
    4.受補助金額用以購買教學相關設備,應併附註明「中華民國僑務委
      員會贊助」字樣之照片。
    5.受補助金額用以興建或修繕校舍,應併附施工前及竣工後照片;校
      舍明顯處標示「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贊助」字樣。
    6.受補助辦理活動,應併附活動照片或剪報等資料。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成果報告表」中列明各機
      關實際補助項目及金額。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以補助幣別為準,依下列方式辦理:
    1.受補助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
      計算後繳回。
    2.受補助經費總支出大於總收入之案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經費
      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五千美元(或新臺幣十
      五萬元)以上者,須按原核定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
      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算結餘款繳回。

九、本會提供招生績優之生源學校教師生活或教學津貼及辦理生源學校華
    語文教學品質考核,將視年度經費預算另規劃辦理。

十、生源學校申請教材供應或經費補助如有虛報、浮報情事或未依申請用
    途使用或支用者,除應繳回該部分教材及補助經費外,本會並得視其
    情節輕重,停止教材供應或經費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其他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