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減輕第四十一期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
(以下簡稱海青班)新生入境後,於規定居家檢疫或隔離期間住宿合
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費用之負擔,以達照護海青班學生政策,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第四十一期海青班新生,於一百十一年度來臺就學入境,
依規定需居家檢疫或隔離,且入住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日期
須符合居家檢疫或隔離日期,期間未違反檢疫或隔離相關規定者。
三、補助項目:補助對象入住合法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之費用。
四、經費申請、核撥及核銷
(一)每位居家檢疫或隔離者以新臺幣五千元為補助上限,採覈實支付,
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方式
1.學生於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結束後,填妥「第四十一期海外青年技
術訓練班新生防疫旅宿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一),檢附住宿合法
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發票或收據正本、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通
知書(由學校驗畢退還),並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由學校驗畢退還
),至遲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學校
(1)依本要點規定受理新生申請防疫旅宿費補助。
(2)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由學校完成查驗後自行留存申請表正本
及相關影本備查。
(3)於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前,備文檢附「第四十一期海外青年技
術訓練班申請新生防疫旅宿費補助印領清冊」(附件二,含紙本
及電子檔)及獲補助金額之支出憑證(含住宿合法防疫旅館、宿
舍或檢疫所發票或收據),並提供學校帳戶送本會辦理經費核撥
,由校方代為轉發受補助學生。
(三) 注意事項
1.申請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2.學生於附件一所填各項資料、有關證件及入住合法防疫旅館,應由
學校負責詳核,如有不實,負連帶賠償責任。
3.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防疫旅館、宿舍或檢疫所住宿經費補
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領取衛生福利部防疫補償金
者,不在此限。
4.其他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