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服裝借用規則:
1.所有借用單位(團體)需事先填妥申請表,經本中心主管簽核後,始可借出。本中心恕不接受臨時借用之申請。
2.請於出演前與本中心承辦人員接洽借用事宜,先查知欲借用之服裝或器具是否有空檔借出。
3.取物時,請開立保証金支票交付承辦人員,本中心僅接受支票。若無保証金恕不出借任何服裝或物品。保証金金額規定如下:
歷代朝服每套保証金為 US$300 元
民族舞蹈服裝每套保証金為 US$100 元
4.請於約定之時間歸還所有物品,若延誤歸還,本中心將日後保留拒絕借出權力。
5.服裝使用後,請送至洗衣店乾洗,並於歸還時連同洗衣店乾衣之收據正本交付本中心承辦人員查驗,借出物均完好歸還並確實清洗後,保証金支票始可退還予借用人(團體)。
6.所有借出請派員親自取物,本中心恕不接受郵寄借出物。
洛杉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場地租借要點:
114.8.6修正
一、洛杉磯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服務僑社,提供場地及 設施,作為各華僑團體及個人舉辦各類非營利性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提供借用場地範圍:大禮堂、展示廳、會議室、簡報室、教室及 經本中心指定之場所。
三、本中心場地出借時間為每週二至週日上午10時至下午6時(每週一及國定假日不出借),其他時段經本中心同意,並安排同仁加班後,始同意出借場地。
四、本中心場地及設施,依服務僑社宗旨,本於政府行政中立之立場,提供海外僑團(胞)舉辦各類非營利性活動。申請(借用)者舉辦之活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借用;已同意者,如亦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使用,並停止其借用場地權利6個月:
(一)內容牴觸國家政策。
(二)涉及政黨或選舉造勢相關活動。
(三)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未經本中心同意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違反本地法令或具有危險性。
(五)破壞本中心各項設施。
(六)以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
(七)舉行私人婚、喪、喜、慶。
(八)其他經本中心認定為不宜借用。
五、申請單位借用本中心場地,須於預訂當日填妥場地借用申請表及繳交場地清潔維護費後始完成預約。另本中心場地租借於每年10月15日開放次年場地申請,倘適逢本中心休館或國定假日,得順延1天辦理。場地預訂後,更改日期或取消,應於2個月前通知本中心,始得無息退還場地清潔維護費,屆期未通知者,本中心則沒收場地清潔維護費。另本中心保留使用場地之優先權利,如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本中心場地,得通知申請借用者改期,並無息退還場地清潔維護費,申請借用者不得異議。
六、申請借用本中心場地辦理大型活動者,須於活動場地借用前10日提供所借用範圍內已投保之人身意外事故險等證明,並視活動情況,提出相關機構之證明或同意書等文件(如借用其他機關停車許可等證明) 。﹝未提供相關保險證明及文件者,本中心有權取消借用權利,並沒收場地清潔維護費﹞
七、借用本中心場地須依照申請時間準時結束,如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長,得經本中心同意後予以延長,延長時間不得逾1小時,並應於活動當日依照延長使用時間,結清「場地清潔維護費」。
八、借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注意相關設施之維護,現有設施及布置(如國旗)不得任意變動;辦理活動須自行布置活動範圍內之場地,並於場地借用時間結束,自行負責清理垃圾且將場地恢復原狀,撤離全部人員、器材,並通知本中心值班同仁確認。因故未能回復原狀,本中心得於1年內拒絕接受申請。
九、借用本中心場地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布幕等各項設備。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它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中心同意後辦理。
十、借用本中心設備,如有毀損,應照價賠償,於未賠償前本中心將停止申請借用者之借用權利。活動所需之相關消耗物品,須自行準備,本中心不予提供。
十一、場地借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等,應由申請者負完全責任,本中心有權視活動性質要求借用者僱用有合格證照之安全警衛。
十二、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報請僑務委員會核定後公告之。
十三、本要點奉僑務委員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