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於114年11月30日訂定「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將原「中階技術人力」名稱修正為「外國技術人力」,並整合審查標準及雇聘辦法有關其工作資格、申請許可及聘僱管理等規定,其中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之雇主,除境內直接聘用畢業僑外生外,得自國外引進外國技術人力(包括於我國畢業之僑外生)。
二、勞動部115年8月25日公告,自國外引進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及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之外國人(含畢業僑外生),語文能力須符合下列之一:
- (一)通過教育部華語文能力測驗之口語或聽力,或英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 (二)取得國內外大專校院學士以上學位,且所持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包括英語。
- (三)申請日前三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服務業實習六個月以上,經實習單位認可者。
檢附英語檢定證明、護照或來臺實習證明者,應自聘僱日起三年內需通過華語口語或聽力能力「基礎級A2」以上語言能力檢定。
三、檢附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旅宿服務及商港碼頭貨物集散裝卸工作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