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芝加哥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服務僑社,提供場地及設施作為海外僑
團辦理非營利性之文教及聯誼活動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提供借用場地範圍:大禮堂、會議室、中庭、遠距教學中心、烹飪教室及展示區。
三、本中心場地及設施,依服務僑社之宗旨,本於政府行政中立之立場,提供海外僑團(胞)作
為舉辦各類非營利性活動之使用。僑團(胞)申請使用場地,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立場
須與國家政策相符。(二)不得辦理政黨或選舉造勢等相關活動。
四、本中心場地出借時間以中心上班時間(每週二至週日上午10時至下午6時)為原則,不包
含夜間。使用本中心場地須依原申請時間準時結束,如有特殊情形需延長者,應經本中心
同意。(每週一及國定假日或休館日不出借)
五、借用場地須以書面申請,申請單位須於場地使用前14日,填寫場地預約申請表,經核定
後始得借用,並應於使用前3日繳清「場地清潔維護費」及「保證金」,如逾期未繳納,本
中心得取消借用。場地預訂後,若取消或更改時間,應於7日前通知本中心,逾期未通知
者,本中心得於1年內拒絕接受借用申請。
六、本中心對於場地保有優先使用權,場地同意出借後,如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更改使用
日期及時間,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已繳納「場地清潔費」及「保證金」且無法配合更改使
用日期者,本中心將無息全數退還。
七、申請之活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本中心得停止其使用,
並暫停其6個月之租借權利,其已繳納之保證金經確認埸地回復原狀後無息退還,場地清
潔維護費則不予退還。(一)立場須與國家政策相符。(二)涉及政黨或選舉造勢或其他政
治活動(三)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未經本中心同意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四)活動具
有危險性或涉及非法等行為。(五)破壞本中心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六)以
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七)舉行私人婚、喪、喜、慶宴會。(八)
自行變更場地(如國旗等)之擺設。(九)其他經本中心認定為不宜使用。
八、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注意相關設施之維護,現有設施及布置,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任意
變更,且須自行布置活動範圍內之場地,並於場地申請使用時間結束,撤離全部人員、器
材、清理垃圾恢復原狀,並通知本中心同仁確認。場地經確認回復原狀後退還保證金,如
未能回復原狀,得由本中心雇人清理,所需費用自保證金內抵扣。
九、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布幕各項等設備,
如需臨時另接電源或其它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中心同意後辦理。
十、使用本中心場地者須依照申請時間準時結束其活動,如有特殊情形,得經本中心同意後予
以延長,延長時間不得逾2小時。
十一、中心器材須按規定使用,如有毀損,應照價賠償,如未賠償,或賠償金額不足,得自保
證金內抵扣,於未賠償前本中心將停止申請者之借用權利。活動所需之相關消耗物品,須
自行準備,本中心不予提供。
十二、使用本中心場地之僑團(胞)必須自行購買各項意外保險,對於使用期間所發生之意外、
傷亡、偷竊、疾病等情形,均應自行負責處理,本中心概不負賠償責任;並放棄向本中心
提出訴訟之權利。
十三、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報請僑務委員會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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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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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_3980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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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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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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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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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場地租借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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