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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務研究碩博士論文獎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僑綜政字第1110700075號 令
法規體系: 僑民文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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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各大學院校研究生對僑務之
    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
    國內各大學院校撰寫與僑務相關碩、博士論文之當學年度及上一學年
    度畢業研究生。
    以同一學位論文重複向本會申請獎助者,不予受理。但如係於上一學
    年度提出申請,因申請資料內容不全,致資格審查結果未通過者,不
    在此限。

三、名額及獎助金金額(含稅):
    每年獎助名額以碩士班畢業研究生八名,博士班畢業研究生四名 
    為原則,並得由本會視預算及參與審查論文篇數調整之;獎助金發放
    標準規定於附件一。

四、獎助範圍:
(一)獎助論文之主題應以僑務研究為優先,包括:民國三十九年以後之
      僑務政策、僑團(社)僑情、僑民文教、僑民經濟、僑生教育、各
      國僑務機關及政策等僑務相關主題之研究。
(二)本會得因應時勢發展,公布建議之研究主題,並於評審時優予考量
      ,裨益僑務政策之參考與擘劃之需要。

五、申請方式及期間:
    凡符合獎助對象與範圍之碩、博士論文應經指導教授推薦,並檢附申
    請表、推薦表、論文摘要表、證明文件表、著作權授權書(附件二至
    附件六)、參與審查之論文八份及其他相關資料文件,於每年六月一
    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向本會提出申請。

六、審查方式:
    由本會遴邀相關研究之學者專家三名擔任審查委員審定之。審查程序
    及審查評分標準規定於附件七及附件八。

七、獎助金支付方式:
    得獎者應檢送領據至本會,俾憑撥款;領據須載明金額、領款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碼)及戶籍(國外)地址,並
    親自簽名。

八、得獎之研究論文若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經主管機關調解成立或司
    法機關判決確定者,得獎者獲贈之獎助金應繳回,並自負法律責任。

九、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得獎並接受獎助金者蒞會就論文內容作專題報告或
    演講;並得將其論文編纂集冊(含光碟)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