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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鼓勵自行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僑綜政字第1020700071號
法規體系: 資訊研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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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研究發展,對業務研提具體革新作法,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研究發展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各處室或人員得就主掌業務,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於
        每年十月底前自行提出研究計畫,經核定列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後,
        於次年七月底前提出研究報告,俾充實僑務施政功能。


三、評審委員:
        自行研究報告提出後,委由評審委員審查,評審得委請會外專家學者
        或由本會相關人員擔任,審查費依規定致送。


四、評審方式:
        每一研究報告應視需要由一位或分別由多位評審委員審查,並依評審
        表(格式如附表)評定分數及審查意見後,由綜合規劃處彙整簽報委
        員長核定。


五、研究報告以一百分為滿分,評分項目如下,比重各占總分之百分之二
        十五:
(一)研究方法。
(二)結構及文字。
(三)研究結論。
(四)建議意見。


六、研究報告獎勵:
        依評審分數,按下列標準授獎,由本會頒發獎狀一幀並公開表揚:
(一)優等獎(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獎(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獎(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七、給獎對象:
        獎勵以研究報告為單位,集體研究者獎勵集體,個人研究者獎勵個人
        。


八、本會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
        者,得以個案簽報委員長,在年度結束前予以獎勵: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本會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本會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本會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五)對本會一般業務以建議方式提出改進意見。


九、前點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二)薦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三)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


十、經費:
        依本要點規定所需經費在本會相關業務經費或行政管理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