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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

申請檔案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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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de name:本會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上架日:2014/03/12
發佈時間:2014/11/18
點閱數:47856
2019/12/26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會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應填具所附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本會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本會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本會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本會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四、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六、本會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七、申請人至本會應用檔卷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會指定之檔卷應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本會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為之。

八、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會網路系統。
 (七)本會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會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會掃毒檢查。
  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保管;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九、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十、申請人應用檔卷時,如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會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一、申請人申請應用檔卷時,不得將檔案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申請人歸還前項應用檔卷時,應經本會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二、本會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三、申請人應依「僑務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
   前項之收費,本會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 6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 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僑務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表


政府資訊外觀型式

重製或複製方式

重製或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計價〉

備註

紙張

影印機黑白複印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二元

 

A3尺寸

每張三元

影印機彩色複印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十元

A3尺寸

每張十五元

圖像

沖印

3X5吋

每張八十元

為保護圖像原件,圖像之沖印,以其正片、負片或電子影像檔等複製品為之為限。如圖像未有複製品時,則應先予翻拍或掃描,再以其複製品沖印之。

4X6吋

每張一百元

5X7吋

每張一百五十元

8X10吋

每張一百八十元

10X12吋

每張六百元

11X14吋

每張七百五十元

16X20吋

每張九百元

電子檔案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二元

一、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

二、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A3尺寸

每張三元

紙張彩色列印輸出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十元

A3尺寸

每張十五元

相紙列印輸出

A4(含)尺寸以下

每張三十元

B4(含)尺寸以上

每張六十元

電子郵件傳送

檔案格式由機關自行決定

換算成A4頁數,每頁二元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錄音帶

拷貝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帶

每卷一百二十元

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

每卷一百八十元

九十一分鐘以上

每卷二百元

錄影帶

拷貝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帶

每卷一百五十元

錄影帶重製或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帶

每卷二百元

九十一分鐘以上

每卷二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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