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否在臺工作與居留,與您是否持有華僑身分證明書並無關聯;有關申請在臺工作事,請洽詢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址:
https:/www.wda.gov.tw/ ,電話: 02-89956000)諮詢。
二、另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本條例適用之對象,為僑居國外國民。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不適用之。」爰香港、澳門居民已無法依據本條例向本會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僅得於遺失原華僑身分證明書正本者,得向本會申請曾獲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證明函。
三、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者)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澳門地區居民於88年12月20日之前向本會申獲之華僑身分證明書非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該證明屬國籍證明文件。因此,您可持向我駐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護照後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申請來臺居留。
四、相關無戶籍國民居留申請要件及應備文件,建請逕向主管機關-移民署洽詢
E-mail: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sp.asp?xdURL=bossmail/mailf.htm;
電話:886-2- 23889393)。
#居留定居問題;港澳居民來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