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補助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經費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ㄧ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040500072號令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0505012671號令修正,並修正名稱為「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技職專班經費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0705011731號令修正,並修正名稱為「僑務委員會補助僑(華)生技職專班經費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090501133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090501671號令修正,並修正名稱為「僑務委員會補助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經費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110503070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一、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海外僑教,精進僑生技職能力,鼓勵學校透過「務實致用,學用合一」之模式,培育專業僑青技術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指經教育部審查通過,由高級中等學校與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及「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成立之僑生專班。
三、 辦理原則:
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承辦學校,除經費補助、核撥及結報依本要點規定外,餘悉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要點」及「技職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 經費補助、核撥及結報:
(一) 經費補助指學費、開辦經費、線上及海外實體交流活動經費、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華語文測驗及就讀相關科別技能檢定費用。開辦經費補助項目得包括學生輔導費、教師鐘點費、出席費、水電費、教材費、交通費、電話費、誤餐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及雜支費等。
(二) 補助作業原則:
1. 高級中等學校:
(1) 學費:視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教育部並得本於政策之需要,視本會補助金額及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再酌予補助。
(2) 開辦經費:經教育部核定通過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計畫且開班者,始得申請。由本會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
(3) 線上及海外實體交流活動經費:視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本專班招生學校,鼓勵各校與海外保薦單位、留學臺灣諮詢委員、僑教組織、留臺校友組織及僑華校於生源國辦理實體或線上招生宣導活動。
(4) 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視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學校海外招生宣導經費、海外試務工作、分發作業、僑生新生講習活動、新生華語文班等相關招生及輔導工作經費補助。
(5) 通過華語文測驗及就讀科別相關技能檢定費用:本會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對通過測驗或檢定之僑生給予獎勵或補助。
2. 技專校院:承辦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校之開辦經費,由本會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線上及海外實體交流活動經費、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等相關招生輔導工作經費,由本會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但學費、新生華語文班經費、華語文測驗及就讀相關科別技能檢定費用,本會不予補助。
(三) 申請方式:
1. 高級中等學校:
(1) 學費
甲、 學生:
(甲) 於每學期依學校規定期限填妥「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一),並繳驗身分證明文件(驗畢退還),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乙) 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於學校規定補辦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乙、 學校:
(甲) 每學期依本要點規定受理學生申請學費補助。
(乙) 審查申請表及有關證件,並留存影本備查。
(丙) 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費補助印領清冊」(附件二)及領據,報本會審查僑生身分後核撥經費;教育部補助部分,由本會併案辦理審查,並檢具收據函請教育部撥款。
(2) 開辦經費:學校應依本會每年度函知申請日程,檢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開辦經費申請表」(附件三)、教育部核准開班公文、註冊僑生名冊、收支概算及辦理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請。
(3) 線上及海外實體交流活動經費:學校應於辦理相關活動前一個月,檢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各項活動及招生輔導工作經費申請表」(附件四)、參加人員名冊、收支概算及辦理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請。
(4) 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學校應於辦理相關工作前一個月,檢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各項活動及招生輔導工作經費申請表」(附件四)及相關計畫(含收支概算)送本會申請。
(5) 通過華語文測驗及就讀科別相關技能檢定經費:本專班僑生於在學期間或畢業當年通過相關測驗及技能檢定者,應於在學期間或畢業後一年內檢具檢定合格證書或成績單等相關證明文件,經就讀學校核轉本會申請獎勵或補助。
2. 技專校院:
(1) 開辦經費:學校應檢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開辦經費申請表」(附件三)、教育部核准開班公文、註冊僑生名冊、收支概算及辦理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請。
(2) 線上及海外實體交流活動經費、招生宣導經費:學校應於辦理相關活動或工作前一個月,檢附「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各項活動及招生輔導工作經費申請表」(附件五)、參加人員名冊、收支概算及辦理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請。
(四) 經費核撥及結報:
1. 除學生之學費補助與通過華語文測驗及就讀科別相關技能檢定經費獎勵或補助外,所有承辦學校申請案件,應於辦理期程屆滿後二個月內,檢附「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件六)、獲補助金額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等資料送本會辦理結報。但辦理期程結束之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二個月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結報。
2. 各項申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五、 頂尖僑生獎學金請領資格、核發原則及申請時程:
(一) 本會提供獎學金配額,由本會依當年度各國招生執行成果,於每年九月底前,將下年度獎學金推薦名額分配表函知各相關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辦理。
(二) 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遴選受頒獎學金僑生原則如下:
1. 初中三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十八分以上,且排名在全班前百分之五內。
2. 操行總成績三年均列高等(八十分)以上。
(三) 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於每年十一月底前,遴選正、備取受獎名單送本會核定。本會核定獎學金受獎名單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對外公告並請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將本會通知受獎公函轉發受獎僑生。
(四) 學校於確認該校符合獲頒獎學金資格之僑生已完成入學註冊手續後,向本會申請核發獎學金每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 頂尖僑生獎學金請款及結報:
(一) 學校應輔導該校僑生檢具受獎公函影本證明文件,於入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二週內,經就讀學校向本會申請核發獎學金。
(二) 學校應對前款申請文件詳加審查,並於完成審查作業後,於九月三十日前檢送受獎僑生名冊及前款所訂之文件送本會核備。相關審查文件並應留校五年,以供備查。
(三) 經本會核定得獎者後,將獎學金撥付學校,學校應於十二月十日前,檢送學校收據或領據,及受獎僑生個人領據或印領清冊,或可資證明撥入受獎僑生金融帳戶之支出憑證,報本會結報。
七、 成效考核:
(一) 本會為考核各校辦學執行成果,得訂定訪視或評鑑計畫,辦理承辦學校期中及期末成果之書面審查或至現場實地訪視、評鑑。訪視或評鑑結果得視情形另函送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憑處。
(二) 依訪視或評鑑計畫評核,成效優良者,本會予以獎勵,並得同意其在原辦科別下,於次年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核准開班;成效不佳,經本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視情節輕重,本會得減免相關經費補助,或減少(停止)後續學年度開班(辦)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