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

附錄一

守耕公益基金捐助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基金以照顧清寒優秀僑生及貧困歸僑為宗旨,定名為「莊守耕公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第二條:本基金會址設在僑務委員會。

第三條:本基金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1. 辦理清寒優秀大專僑生獎學金。

  2. 辦理貧困歸僑之補助:主要對象為安養於老人院、孤兒院及住院之貧困歸僑醫療補助費。

第四條:本基金共新臺幣五百萬元整,由菲律賓華商三己兄弟煙草公司捐助。

    前項基金以定期優利存款,儲存於信譽卓著之公(民)營金融機構,其每年孳息,依前條所列之規定辦理獎(助)工作。

第五條:為照顧清寒優秀大專僑生,獎學金數額每年以孳息多寡而定,原則以不得低於孳息之三分之二為標準。

    前項獎學金頒給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安養於老人院、孤兒院及住院之貧困歸僑醫療補助費,授權僑務委員會全權處理轉發補助,並定期將績效送管理委員會備查。

第七條:本基金為妥善管理及運用基金孳息,得設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指定副委員長兼任之;委員五人,除請菲律賓三己兄弟煙草公司推派一人代表擔任外,並由僑務委員會僑民處處長、僑教處處長、僑生處處長及主計室主任兼任之;為處理日常事務置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本基金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本基金不得動用本金,至其基金孳息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業務以外之用途。

第十條:本基金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其基金及剩餘孳息全部捐與主業務所在地與僑務有關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機構。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莊守耕公益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施行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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