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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令:修正「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第6點規定,自100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僑務委員會
發文機關: 僑務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08.06
發文字號: 僑輔在字第0993024556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生效日期: 100.01.01
法規名稱: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