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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令:修正「僑務委員會鼓勵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經費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僑務委員會
發文機關: 僑務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3.01
發文字號: 僑教學字第1060200488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鼓勵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經費補助要點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