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在學僑生社團發行刊物,特訂定
本要點。
二、僑生社團發行刊物,應符合下列各款宗旨之一:
(一)發揚中華文化,推展華文教育。
(二)增進僑生研究學術興趣及培養寫作能力,並加強學校與家庭及社會
間之聯繫。
(三)報導僑生在學動態及加強畢業僑生之聯繫。
(四)介紹僑居地與國內之地理、歷史、文物、風俗習慣、政治、經濟及
教育等。
三、僑生社團發行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一)於學校登記有案之學校性僑生社團或向本會申請登記有案之地區性
僑生社團。
(二)發行刊物之宗旨符合第二點規定者。
(三)雜誌型刊物,其篇幅十六開且不少於二十頁(即四十面),或二十
四開且不少於三十頁(即六十面)。
(四)新聞紙型刊物,其篇幅不少於四開(即二面)。
前項發行之刊物為電子報者,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四、僑生社團申請補助,應於刊物發行十五日前,以書面計畫載明下列各
款事項送交本會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一)發行刊物型態。
(二)發行宗旨。
(三)發行內容與篇幅。
(四)經費預算。
前項申請,學校性僑生社團應由學校函轉本會。
五、本會補助僑生社團發行刊物之標準如下:
(一)學校性僑生社團發行刊物,每期費用本會得補助三分之一,且最高
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
(二)地區性僑生社團發行刊物,每期費用本會得補助二分之一,且最高
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
(三)具紀念性特刊或專刊,得酌予提高補助金額,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
幣二萬元。
六、僑生社團接受本會補助發行刊物,核銷時應檢送出版之紙本型刊物三
本或列印出之電子報一份,並檢同領據、發行費用明細表及獲補助金
額之原始憑證正本辦理核銷,結案時若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
例繳回。另同一案件接受二個以上機關之補助,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七、僑生社團發行刊物接受本會補助,應按計畫切實辦理,如發現有成效
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
補助經費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社團停止該項補助一年至五年。